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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公告
標題 公告教育部解釋有關教師隨同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留職停薪2年及延長留職停薪1年,於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,得否於復職當日再以同一事由續請留職停薪疑義一案
發布日期 2013/8/20
發布單位 人事室
點閱次數 1074
詳細內容

一、依教育部102年7月26日府人力字第1020116464B號函,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。
二、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:「除校長、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首長外,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申請留職停薪者,服務學校、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核准:...七、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,其期間在1年以上須隨同前往。」同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:「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。...」次查銓敘部95年10月27日部銓三字第0952711374號電子郵件釋示規定:「一、...本辦法於91年7月1日修正發布時,原第5條有關申請留職停薪之次數限制規定業已刪除。準此,有關公務人員可否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復職後,再以同一事由或不同事由接續申請,宜由服務機關參考上開規定及考量業務狀況並依權責辦理。二、依上開規定,公務人員延長留職停薪期滿應於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,倘擬接續申請留職停薪,應俟回職復薪登記後,始得再行辦理同日生效之留職停薪案件,惟仍宜由服務機關參考上開規定及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。」
三、承上,審酌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亦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,並未就申請留職停薪之次數設限及相關限制規範,基於公教一致性爰依上開銓敘部95年10月27函釋規定,教師擬接續申請留職停薪,應俟其回職復薪登記後,由服務學校考量課務狀況並依權責審酌是否同意,其辦理同日生效之留職停薪案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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